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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开庭时,被害人是否出庭?

2024-11-15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选择是否亲自出席庭审现场,或者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出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拥有亲临庭审现场的权利,尤其是当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依法请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律并未强制性地要求被害者必须出席庭审,如果被害者自愿并且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选择不出席庭审,而由受托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其参与整个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根据第190条,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要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同时,审判长还需要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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