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特区有关规定,做好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预防腐败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预防腐败工作,市预防腐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预防腐败机构、监察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效能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等形式,对本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防止腐败。廉政谈话内容应当记入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向有权受理申报的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三)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情况;(四)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五)配偶、子女从业和任职情况;(六)配偶、子女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房产、股票(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或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8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1,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