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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35条规定,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选举权、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公民在行使公民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2)公民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公民权利。(4)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总之,我们只有做到正确地行使权利,忠诚履行义务,才是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负责任的,有正义感的合格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利益。
(1)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2)公民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有些应试化,考试还是需要口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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