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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
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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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保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机动车,应当将所销售的每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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