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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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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存在监管失职,可以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另外你可以要求对方家长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现在学校态度恶劣,可以考虑起诉或者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学校以法律威慑,你现在是怎么考虑的?对方孩子家长没有赔偿吗?请不要着急,一些细节问题很重要,建议来电详谈,以便保护您的隐私。
1、孩子在学校受伤赔偿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 2、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中误工费没有,因为学生不存在工作的问题)当然如果出现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做出了一下规定: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3、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6、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9、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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