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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上来看,一方显然有损害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一方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包括升迁因此落空在内的名誉损失;再则,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公民、法人享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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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上来看,一方显然有损害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一方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包括升迁因此落空在内的名誉损失;再则,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并且这种违法行为与另一方的名誉损失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应当认定,一方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 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分别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签订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违反了婚姻的禁止条件,因此该婚姻没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冒名顶替婚姻,不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因此,冒名顶替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婚姻的。
要看冒名顶替做了什么事,如果所作的事不违法,那么只构成侵犯姓名权;如果所做的事违法,则按行为以真实身份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冒他人之名是为了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则以侵犯被冒名之人的权利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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