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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交通安全法》将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去除了责任二字,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的变化。公安机关认定书的重点是通过现场技术调查、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有违法或者其他过错,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证据。该证据是法定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认定书确定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如果通过审理,可以发现认定书有错误,不接受交警事故认定书,最终根据发现的事实和不同的责任原则确定赔偿金额的分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责任形式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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