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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盗窃金融机构的; (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累犯; (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赌博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犯罪情节确定了两种量刑幅度,说明与“情形严重”相对应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也是立法明确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的。但在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包括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之前,应当由审判人员参照“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入罪标准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进行自由裁量,而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一律适用第一量刑幅度,否则就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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