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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八条:寄养家...
寄养家庭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没有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2、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以及不良生活嗜好; 3、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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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没有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2、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以及不良生活嗜好; 3、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等其他条件。
寄养家庭条件:据了解,寄养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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