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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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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设备的案件(如窃取电话线、通信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在生产和维护过程中窃取库存或通信设备,只能侵犯财产所有权,不危害通信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正在使用的通信设备(如窃取正在使用的电话线、电缆线、窃取电线杆等。),必然会阻碍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信,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还会侵犯破坏广播电视、公共电信设施和盗窃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犯罪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断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公安机关职员的职责,分析破坏行为是否同时满足该罪名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此罪名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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