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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标准

2021-12-01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设备的案件(如窃取电话线、通信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在生产和维护过程中窃取库存或通信设备,只能侵犯财产所有权,不危害通信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正在使用的通信设备(如窃取正在使用的电话线、电缆线、窃取电线杆等。),必然会阻碍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信,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还会侵犯破坏广播电视、公共电信设施和盗窃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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