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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的制度现状是和上述中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比例是有区别的。从2004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到201...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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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0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贵司与某外国投资方及内资证券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 上面例子中中外资的比例是43:57 上面的投资方案有可能需要重新分配比例。中国证监会的设置股权比例目的是保证内资能够有控股权
托管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托管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托管人为外商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其母(总)公司满足第(一)项规定条件,且能够为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和托管规模可以按其母(总)公司计算; (三)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信用级别按其母(总)公司计算; (四)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 (二)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与受托人有前款关系之一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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