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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低于25%。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
我国法律规定境外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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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资企业出资比例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对于外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出资开展直接投资。这里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1)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2)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的制度现状是和上述中的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比例是有区别的。 从2004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到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出台,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沿着放松管制、改进监管的基本路径,经过十余年的演进,形成了目前比较全面和完备的内容: (一)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体系 由于涉及到外汇收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除中国保监会之外,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监会主要负责对投资主体和投资活动本身的监管,而外管局主要负责对外汇额度、资金收付等外汇事项的监管。 现行的监管制度体系由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组成,主要是保监会、外管局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保险法》的保险业法部分,还没有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一般性规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那么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2.另外,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可以得知:如果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应当不超过6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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