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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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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涉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争议
(1)一般情况下,应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经过行政复议后再要提起的诉讼,可以向原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3)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又可以向公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对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申请人对公安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海市公安局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申请复议。例如,申请人对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可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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