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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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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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