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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根据这一规定,生父母之间不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在送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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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年少妈妈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孩子,其爸爸要负责抚养呀孤儿院接收的是没有父母和亲属抚养的孤儿。会的,能看得出来你是一个好妈妈,毕竟你已经养过一个孩子了,你能问出这个问题,说明你的心是善良的,和你男朋友及家人好好商量一下,好好过日子,不要出走了。 一、父或母存在孩子不是孤儿,不符合申请孤儿院的送养条件。 二、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不可以将这种责任转嫁给社会,从情理法理都说不通的。 三、确实存在了困难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管理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或上级)申请救助与救济。
依照《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娃儿登记办法》等有关限定,根据我院事实上情况,特制定国内收养有关限定如下: 1、本着有利于孤残儿童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鼓励符合要求的国内家庭收养我院孤残儿童。 2、我院正式收养的儿童符合下列要求能够被国内收养: (1)不满14岁; (2)已在我院所属派出所登统户籍; (3)登报公告期已到60日; (4)丧失爸妈的孤儿或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我院儿童的国内公民须具有下列要求:(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本领;(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的疾病;(3)年满30岁;(4)无另一半的男性收养女子的,年纪应当相差40岁以上。 4、业务部门具体流程如下:(1)有收养需求的国内家庭到业务部门询问登记;(2)业务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从优选择;(3)为符合要求的家庭选配适合的儿童,10岁以上儿童须征求儿童本人意见;(4)拟收养家庭与院方签订代养协议,融合期通常为半年。期间看护权仍属院方,儿童照料相关花费由家庭承受,家庭接受院方管理并保持联络沟通,任意反馈儿童融合情况; (5)代养期满,家庭和儿童感情融洽,可着手准备解决收养手续; (6)院方作为送养人、家庭作为收养人、儿童作为被收养人,共有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解决收养登记; (7)自收养登记之日起,看护权自院方转移至收养家庭。
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的严厉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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