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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症患者的遗嘱立取问题

2025-02-04
一、遗嘱立遗嘱 首先需要确定老人是否丧失认知能力,如果丧失了就不能立遗嘱;如果没有丧失认知能力,就可以请律师律师订立遗嘱或去公证处订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意识不清的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故所立遗嘱无效。该痴呆症病人是否属于此类情形,应以医学证明为准。 对于遗嘱的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处理方式 1. 如果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那么遗嘱就可以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 2. 如果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且内容没有非法内容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 3. 如果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 4.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 5. 如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 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 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 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 伪造的遗嘱无效。 1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 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人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 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对于老年痴呆症的患者所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主要是取决于其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果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所订立的遗嘱是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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