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军队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
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军队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市、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1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5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