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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预告登记的流程如下: 1、取回房产局《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进行盖章; 2、开发商证明及其经办人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办人委托书; 4、预收客户预告登记费; 5、客户携带身份证明,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产局办理手续,资料完毕直接送交审核; 6、工作日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将预告登记费收据交还客户。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办理时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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