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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离婚 那么就是按照协议来的 这个不容反悔的 除非对方在离婚时有故意隐瞒财产的现象 或者其他违规现象的才可以起诉重新分割的...
夫妻双方约定,发生婚外情赔精神损失费的,这是忠诚协议中最常见的。还有要求违背忠诚的一方赔“空床费”的,要求跪8小时的,要求不能探望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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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就净身出户等婚姻忠诚协议,须经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虽然离婚财产的处理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还是会据情判决。同时应注意,“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内容属于特定人身关系,不能在婚姻忠诚协议中预先变更,这方面做出约定的婚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夫妻间约定若一方出轨便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该约定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11月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调解阶段,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 (2008)泰府房字第005号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均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2005年3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共同购买泰和县澄江大道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为(2008)泰府房字第005号。因工作原因,原告经常出差,被告无聊之际便参与朋友的赌博活动,久而久之,被告便与其中一女赌友关系甚密。原告发现后,被告亦承认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出轨,出轨方便“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趁原告外出出差时机继续与女赌友来往,直至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协议无效,应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其他按协议内容执行,被告亦表示认可。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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