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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以租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2022-08-11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以租抵债合同,应当结合此类合同的性质,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对于被执行人以尚未发生的长期租金收益,约定抵偿其他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擅自处分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的未来租金收益来提前抵偿其他债权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执行案件中已经过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得对抗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不动产交付给其他债权人长期使用,以租金形式清偿债务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抵偿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已实际履行完毕;但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应视为自动冻结该讼争不动产租金收益,其他案外债权人的抵债主张不得对抗法院的查封执行。当然,若主张以租抵债的案外债权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未实际占有讼争不动产的,应视为租赁合同尚未成立,自始不发生租赁的效力,更不得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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