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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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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界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一)主体: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和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客体: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四)客观方面:不作为犯罪,即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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