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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一般而言,人们可以选择放弃某一项权利。然而,如果继承权的放弃是为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对于此类放弃继承权又想附加条件的做法,从法理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因为,如要放弃继承就不应附加条件,亦不应干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本案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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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典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继承法意见》第49条则更详细地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因此,继承开始前作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若想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继承开始前作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应在继承开始后重新进行意思表示。同理,遗产分割后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无效。遗产分割后,若继承人坚决不接受其应继承的遗产,则其放弃的是遗产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不能。问题回答:某先生的妹妹不能以不给父亲看病为条件放弃继承权,其仍应当承担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问题叙述:某先生的母亲前年已经去世,其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屋,某先生还有一个妹妹。现在父亲病重,需要花大量的医药费,妹妹表示其既不给父亲看病,也不继承父亲的房屋。某先生询问其妹妹能否放弃继承权律师对此问题进行解答: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但是,继承权的放弃为形成权,不能附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子女于法于理都应当尽心尽力地为父亲治病,这既是在尽孝,也是在守法。因此,某先生的妹妹不能以不给父亲看病为条件放弃继承权,其仍应当承担对父亲的赡养扶助义务。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也是为了防止某些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是对老弱病残者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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