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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r(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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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就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了应当终结执行的各种情形,同样也适用于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这些情形包括: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予以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就应当终结。因为裁决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裁决被撤销等于执行没有了根据,因此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是一种自由处分行为。如果撤销申请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由于特定的权利人已经死亡,无人追索享用这些费用,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可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也只限于公民。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主耍包括:第一,企业法人终止,无偿付能力,又无连带债务人的。第二,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第三,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或债权人同意不再履行义务的,应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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