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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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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诉讼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进行。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根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案外人对前者裁定和申请执行人对后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四)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理由必须是对执行目标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不能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标的物相同。 (七)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你提出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在2008年4月1日前,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只能提起申诉。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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