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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登记要求生效的有: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土地登记申请书;具有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
(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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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当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抵押。 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的抵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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