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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可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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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再次鉴定,其救济方法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在鉴定理由和请求,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请书,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可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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