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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
担保协议书没有约定金额也是有效的,其对协议书的生效没有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约定金额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说明。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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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书没有约定金额也是有效的,其对协议书的生效没有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约定金额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说明。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担保协议书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可以根据主债权合同确定金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有效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协议书没有约定金额也是有效的,其对协议书的生效没有影响。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约定金额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进行补充说明。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担保协议书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可以根据主债权合同确定金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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