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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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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是由法律规范所敏文规定的,在意识到证据是虚假的之后,将不能据此来审理、判决案件,否则若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 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通常有: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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