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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的配单,是指编制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货物参考价格和项目概算,并提供配单工作报告的经济技术咨询活动。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
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救灾物资援助项目和军事援助物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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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受托管理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监造。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监造单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项目资料。在货物对外移交后1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相关项目资料。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且造成项目实施成本变化时,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援外物资项目合同价款,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办理保险的除外:(一)与援外物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中国法律或政策调整;(二)发生未在承保范围内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发生动乱、政变、罢工、战争;(四)出现受援国和中国外交关系变化等双边政治因素;(五)因对外工作需要暂缓执行;(六)受援国未能履行配套义务;(七)经受援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商定的供货内容、运输方式、目的地和运抵时限调整。商务部批准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必要,应与受援国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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