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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借款,数额达到3000元的构成诈骗罪。...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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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或决策者刑事责任的基础。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或决策者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和犯罪阴谋的创造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者或策划者。作为单位犯罪决策者,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是利用领导权指示具体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在决定犯罪后实现犯罪计划。第二,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或决策者。一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没有提前参与决策,也没有独立决定,但仍然要承担领导责任。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本单位、本行业等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相关部门放任自流,公开开展本单位犯罪活动;另一种是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表现为单位已经发现或意识到自己在犯罪,但既不制止,也不过问,事后不追究,使单位犯罪在不干预的情况下完成。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于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诈骗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便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改变借款用途,那也是行为人借款后的自主处分,是属于借款,不构成诈骗,可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其次,要看借款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实施了欺骗行为(隐瞒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借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没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没用于挥霍、携款潜逃,更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意图通过生产经营归还借款的,最终因客观原因导致经营亏损、无法归还的,因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再次,要看有无可期待的还款资金来源。如果行为人在借钱时有可期待的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且在因客观原因(条件发生变化、客户违约、被人利用和欺骗等)导致无法归还后,行为人还想法设法地去筹集资金还款,这就充分证明了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自然也不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于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诈骗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便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或者改变借款用途,那也是行为人借款后的自主处分,是属于借款,不构成诈骗,可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其次,要看借款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实施了欺骗行为(隐瞒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借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没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没用于挥霍、携款潜逃,更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意图通过生产经营归还借款的,最终因客观原因导致经营亏损、无法归还的,因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再次,要看有无可期待的还款资金来源。如果行为人在借钱时有可期待的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且在因客观原因(条件发生变化、客户违约、被人利用和欺骗等)导致无法归还后,行为人还想法设法地去筹集资金还款,这就充分证明了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自然也不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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