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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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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的程序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1)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中国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哪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被承认其效力?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一、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及内容: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二)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书应提交的法院: 1)申请人的申请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向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对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经出具国公证部门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四、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认其判决效力: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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