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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2...
深圳市申请廉租房条件: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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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169元)。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深户申请廉租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对第2、3项规定的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材料: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廉租房基本条件, 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8年),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其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0元/月(含480元)的家庭; 其三,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四含义: 廉租房是由政府建设,向生活贫困,或符合廉租房政策规定的人提供的房子。说白了,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一、随女迁入深圳户口,只要申请人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的。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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