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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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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有约定按约定,但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没有约定按法定,法定就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于违约金,必须有约定,没有约定,请求违约金没有依据。如果没有违约金的约定,但守约方有损失,那么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失。请求违约损失,守约方应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和大小以及实际发生。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分别对不同情况做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计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支付工程价款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支付标准: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支付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实建设项目也是一种商品,建设项目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货,另一方应付款。如果欠款,就会产生利息。如有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应从约定,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为利率法定也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利息实际上是法定孳息,业主在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时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也是民法中债务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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