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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一、子女抚养费可以中止给付吗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可否中止给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父母一方实际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根据经济能力对其抚养费的负担予以减少或者中止给付,而对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适当增加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某些条件出现下,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少或者中止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所以说,离婚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二、中止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二)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三)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现实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有其他情形存在,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如果生活中发生一些变故,使原先的孩子抚养费支付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请求法院判决孩子抚养费中止给付,这个在原夫妻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基础上是可以依据法定事由向法院起诉的。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二)定期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但有时会出现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的现象,有时甚至放弃给付。(三)以物折抵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还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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