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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拍照并发表出去是侵犯别人肖像权的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
顾客只是简单的将拍照发微博,没有故意对照片进行丑化之类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可以要求顾客进行删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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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仅仅是被拍了照片不算侵犯肖像权,如果照片被用来盈利或进行不法勾当,才能算。事实上每个人在外游玩拍照都有可能把别人拍进照片,这是避免不了的。
1、看具体情况。如果拍背影,符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条件的话,则此行为算是侵犯了肖像权。如果拍背影的行为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是侵犯肖像权。 2、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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