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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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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进行赔偿,具体的数额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应当基于实际的伤残部位和伤残后果而定,一般在几万元左右。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北京为每天5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必要的营养费(需要根据医院的医嘱确定)、交通费(就医的实际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为26254元,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在南京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的,享有的补偿是: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二、男职工或者女性管理技术岗位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据报载如下:1、男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2、女管理技术岗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万元,就业补助金为1.2万元。女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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