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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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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处罚中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行政机关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行政机关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即视为送达。但是行政机关需在案卷中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它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它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由于该种送达方式适用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在家但拒绝接收或者虽接收但拒绝签字,因此应注意在受送达人并不在家时万不可适用此送达方式,而且必须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2名以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 公告送达。它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是作为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而存在的,适用的范围较窄,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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