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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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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应有下列主要条款: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 2、出租房的面积等基本信息; 3、租金和押金数额; 4、租赁期限; 5、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6、房屋维修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一般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租金和押金情况、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条款包括水、电、燃气等缴纳问题;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租赁物条款。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物的一部分,当事人应明确使用的范围,并且仅限于该物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的情况。 2、租赁期限的条款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当然依双方的需要和可能自愿商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20年。如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那么超过的部门分效,即租赁期限应缩减为法定的最高期限20年。 3、租金条款。 4、租赁物维修条款。
租赁合同有以下主要条款: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范本订立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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