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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有: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患职业病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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