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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 2、土地确权,可以由户主签字,也可以由户主委托家庭成员代表签字。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农...
不是。土地确权,可以由户主签字,也可以由户主委托家庭成员代表签字。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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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测量工作,主要是测量地块的空间位置、面积、权属等信息,测量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因此需要更高效的组织和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测量工作,应有县级政府农村经管部门、乡村干部、农户、测绘公司共同配合完成。其中,县级农村经管部门是组织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体,应做好宣传动员与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测量过程中所出现的政策和组织问题予以解答。乡镇、村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农户本人的指界是测量工作的基础,是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可替代的,只有农户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测量,测量结果才是真实有效的。测绘公司作为技术支持和实施单位,应负责做好技术设计,制定测量技术方案、进行地块测量和内业处理等工作。参与各方应协同一致,共同完成测量工作。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精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因此必须有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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