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调停委员会受理调停纠纷后,应指定人民调停员为调停主持人,必要时可指定几名人民调停员参加调停。当事人对调停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时,人民调停委员会应予以更换。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纠纷,可根据需要邀请单位或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明确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度、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指导工作,双方当事人互相允许,消除间隙,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书面调停的,必须书面调停协议。并且,必须明确记载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简单事实、纠纷事项和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场所、期限(5)当事人签字、调停主持人签字、人民调停委员会印鉴。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依法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人民调停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停民间纠纷的大众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大众组织,其本质是组织人民大众,自己管理自己,是人民大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停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大众选拔而生,人民调停委员会根据需要根据法定条件从大众招聘其他人民调停员。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人民调解人员,都是群众。他们中有兼职从事调停工作的人,也有专职从事调停工作的人。在人民调停委员会,只有一个身份,那就是大众代表。他们不是任何政府部门,而是被大众委托解决大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换句话说,人民调停委员会是解决普通大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停工作,不是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停活动。其次,人民调停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市民之间、市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人身、产权的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妥善解决。这里的大众性也表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第三,人民调停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人民调停员没有权利超过当事人,调停的全过程必须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停,能否达成协议,能否达成什么样的协议。人民调停员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是民间第三者的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解决纠纷,发挥协商的作用。第四,人民调停没有行政和司法等国家强制性的属性。从人民调停协议的效力来看,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达成的调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这些调停组织由相关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提倡设立,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体现了行业特征和专业要求,但性质上没有偏离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6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723人已浏览
9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