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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已缴纳不低于购...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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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1、借款人向公积金核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申请表》,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核心审查; 2、各个公积金核心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对贷款额度和期限,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初审合格并且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市公积金核心审批; 3、市公积金核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者是不予贷款的决定,后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核心的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交受托银行,由该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则是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要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相对应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1、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以及薄、和原件,到管理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申请表。2、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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