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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里规定了解除孕妇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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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所诉,不可以解除。因为女职工的劳动权、权受到、妇女保护法等的特别保护,非因女职工个人原因,企业不得解除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其生育产生的费用在生育保险金报销是基本没有问题的,期间的工资、哺乳期的工资得到补偿的可能性很大。
《》里规定了解除孕妇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六项之一的,单位才能解除与她的合同。
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提出不续签的,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或者其主动提出不续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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