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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处理因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刑、劳动教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婚外情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有婚外情行为的一方是过错方,但是法律上婚外情的认定会比常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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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婚外情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有婚外情行为的一方是过错方,但是法律上婚外情的认定会比常人理解的严格,需要律师根据您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另外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中对有婚外情行为一方不分或者少分,但是根据过错情形,实际判决中对非过错方会有一些照顾,非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和财产、抚养权分配问题都可以达成一致,则离婚可以带上双方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两种程序都需要双方出席。具体需要的材料根据个案不同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律师。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小孩超过了两周岁,那么法院会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发育的角度出发考虑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般来讲两边都会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不然不会将几个小孩都判归一方抚养。
法院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缺席判离,女方提出申诉 时报讯(记者黄珊)一段荒唐狼狈、没有尊严的同居生活;一个问题重重、破绽百出的婚姻关系;一场风波迭起、不明不白的离婚诉讼;一条艰苦辛酸、跌跌撞撞的申诉道路。昨日,不满对自己离婚案缺席审判的阿凌,向时报记者讲述了她与广州前夫肖某的离婚诉讼。 广东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也不乏有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的情况,法院如何对待“下落不明”的离婚被告,如何适当运用缺席判决,应当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一段孽缘同居生子1岁多才结婚 今年35岁的川妹子阿凌在1990年来到广东打工。1996年4月,在白云区一家酒店做迎宾小姐的阿凌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某国家机关做警官的肖某。肖某比阿凌大10岁,对阿凌不错,阿凌一直以为他离异,当年10月,两人同居了。1998年12月,阿凌为肖某生下一个儿子。 2000年1月,孩子都1岁多了,肖某这才与阿凌去海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时,阿凌才知道肖某1个月前才刚与前妻离婚,也就是说,肖某是在跟她登记前才匆匆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关系!木已成舟,尽管阿凌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还是跟肖某正式登记结了婚。婚后,肖某并没有为儿子办理户口,孩子至今是个“黑户”;更甚的是,他似乎把家当旅馆,很少回家和阿凌母子过家庭生活。 男方起诉离婚因为女方有孕被驳回 2003年“十一”期间,阿凌发现,丈夫事实上与前妻恩情未断,一直暗中同居。得知真相的她愤怒报警。不过这样的家务事警察也难管,事情不了了之。闹了这次后,肖某干脆心一横,长假刚过,他就将阿凌诉至白云区法院,以“无恋爱基础、婚后基本未同居、感情无法挽救”为由,要求离婚。 自从肖某翻脸后,阿凌母子就被迫搬离了原来住的肖某在白云区的住房,在广州的亲友家轮番借住。阿凌说,拮据无助的时候,母子俩甚至睡过桥墩。尽管如此,阿凌为儿子考虑,不愿离婚。正巧,诉讼期间,她发现自己再次怀孕。由于《婚姻法》有“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2004年5月31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肖某的起诉。 女方起诉离婚上庭后惊悉两人早分手 作出裁定的当天,法院书记员打了阿凌的手机,通知她去取回裁定书。在广州的亲友家里借住毕竟不是长远之计,此后,阿凌母子便回了四川老家。想到长痛不如短痛,去年春天,阿凌回到广州,决定同肖某离婚。由于她手里没有结婚证,法院不立案。去年4月1日,在律师的帮助下,阿凌在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了证明,证实肖某与她当时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这份证明,阿凌得以立案。 去年5月中旬,阿凌告肖某的离婚案在海珠区法院开庭。肖某不慌不忙拿出一份判决书,称双方“2004年前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阿凌大惊失色,法官也大跌眼镜,还一个劲责怪肖某“有如此重要的证据材料,却不在举证期间提出”。这样一来,这桩“早有判决”的离婚案就审不下去了,海珠区法院便中止了审理。法官建议阿凌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查阅案卷。 男方捣鬼称女方下落不明法院判离 阿凌心急火燎到白云区法院查阅案卷。原来,2004年6月15日,也就是白云区法院驳回肖某第一次离婚起诉的半个月后,肖某第二次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凌离婚,并提出儿子由女方抚养,“无业”的他自愿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白云区法院受理了肖某的起诉后,发现肖某提供的阿凌的手机号码打不通,于是认定她“下落不明”,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她送开庭传票。正在四川老家的阿凌自然无法看到公告。 60天公告期届满后,法院开庭审案,阿凌自然也没有到庭答辩。2004年10月10日,白云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准许肖某和阿凌离婚,儿子判归阿凌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就这样,阿凌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肖某早已“离婚”! 案情发展离婚判决不可逆无助母子申诉难 婚虽然离了,可孩子呢?抚养费呢?双方的共有财产呢?阿凌一筹莫展。更让她愤怒的是,肖某竟在再次起诉她时,在她的电话号码做手脚(11位数手机号错写1位数)欺骗法官。由于阿凌当时并不在广州居住,她认为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当受理肖某的起诉。 为了挽回损失,去年6月,阿凌向白云区法院申请这桩离婚案再审。去年8月,法院做出通知书,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离婚判决一旦生效就是不可逆的,不能再审。如果阿凌对儿子的抚养、双方的财产有异议,可以另外起诉。 阿凌不服,将再审申请递交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广州中院受理了阿凌的申请,但到目前为止仍无实质回复。
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判离的法定标准。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之一的: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据此可以向对方主张民事赔偿)。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没有上述情况的,法院一般判不离,但是,6个月后再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判离。关于彩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你们的情况,你不能要回。关于诉讼费,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有原告承担。判决离婚的,一般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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