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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瞒女方起诉离婚 上庭知法院早已判离婚

2021-01-27
法院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缺席判离,女方提出申诉 时报讯(记者黄珊)一段荒唐狼狈、没有尊严的同居生活;一个问题重重、破绽百出的婚姻关系;一场风波迭起、不明不白的离婚诉讼;一条艰苦辛酸、跌跌撞撞的申诉道路。昨日,不满对自己离婚案缺席审判的阿凌,向时报记者讲述了她与广州前夫肖某的离婚诉讼。 广东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也不乏有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的情况,法院如何对待“下落不明”的离婚被告,如何适当运用缺席判决,应当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一段孽缘同居生子1岁多才结婚 今年35岁的川妹子阿凌在1990年来到广东打工。1996年4月,在白云区一家酒店做迎宾小姐的阿凌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某国家机关做警官的肖某。肖某比阿凌大10岁,对阿凌不错,阿凌一直以为他离异,当年10月,两人同居了。1998年12月,阿凌为肖某生下一个儿子。 2000年1月,孩子都1岁多了,肖某这才与阿凌去海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时,阿凌才知道肖某1个月前才刚与前妻离婚,也就是说,肖某是在跟她登记前才匆匆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关系!木已成舟,尽管阿凌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还是跟肖某正式登记结了婚。婚后,肖某并没有为儿子办理户口,孩子至今是个“黑户”;更甚的是,他似乎把家当旅馆,很少回家和阿凌母子过家庭生活。 男方起诉离婚因为女方有孕被驳回 2003年“十一”期间,阿凌发现,丈夫事实上与前妻恩情未断,一直暗中同居。得知真相的她愤怒报警。不过这样的家务事警察也难管,事情不了了之。闹了这次后,肖某干脆心一横,长假刚过,他就将阿凌诉至白云区法院,以“无恋爱基础、婚后基本未同居、感情无法挽救”为由,要求离婚。 自从肖某翻脸后,阿凌母子就被迫搬离了原来住的肖某在白云区的住房,在广州的亲友家轮番借住。阿凌说,拮据无助的时候,母子俩甚至睡过桥墩。尽管如此,阿凌为儿子考虑,不愿离婚。正巧,诉讼期间,她发现自己再次怀孕。由于《婚姻法》有“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2004年5月31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肖某的起诉。 女方起诉离婚上庭后惊悉两人早分手 作出裁定的当天,法院书记员打了阿凌的手机,通知她去取回裁定书。在广州的亲友家里借住毕竟不是长远之计,此后,阿凌母子便回了四川老家。想到长痛不如短痛,去年春天,阿凌回到广州,决定同肖某离婚。由于她手里没有结婚证法院不立案。去年4月1日,在律师的帮助下,阿凌在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了证明,证实肖某与她当时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这份证明,阿凌得以立案。 去年5月中旬,阿凌告肖某的离婚案在海珠区法院开庭。肖某不慌不忙拿出一份判决书,称双方“2004年前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阿凌大惊失色,法官也大跌眼镜,还一个劲责怪肖某“有如此重要的证据材料,却不在举证期间提出”。这样一来,这桩“早有判决”的离婚案就审不下去了,海珠区法院便中止了审理。法官建议阿凌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查阅案卷。 男方捣鬼称女方下落不明法院判离 阿凌心急火燎到白云区法院查阅案卷。原来,2004年6月15日,也就是白云区法院驳回肖某第一次离婚起诉的半个月后,肖某第二次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凌离婚,并提出儿子由女方抚养,“无业”的他自愿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白云区法院受理了肖某的起诉后,发现肖某提供的阿凌的手机号码打不通,于是认定她“下落不明”,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她送开庭传票。正在四川老家的阿凌自然无法看到公告。 60天公告期届满后,法院开庭审案,阿凌自然也没有到庭答辩。2004年10月10日,白云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准许肖某和阿凌离婚,儿子判归阿凌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就这样,阿凌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肖某早已“离婚”! 案情发展离婚判决不可逆无助母子申诉难 婚虽然离了,可孩子呢?抚养费呢?双方的共有财产呢?阿凌一筹莫展。更让她愤怒的是,肖某竟在再次起诉她时,在她的电话号码做手脚(11位数手机号错写1位数)欺骗法官。由于阿凌当时并不在广州居住,她认为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当受理肖某的起诉。 为了挽回损失,去年6月,阿凌向白云区法院申请这桩离婚案再审。去年8月,法院做出通知书,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离婚判决一旦生效就是不可逆的,不能再审。如果阿凌对儿子的抚养、双方的财产有异议,可以另外起诉。 阿凌不服,将再审申请递交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广州中院受理了阿凌的申请,但到目前为止仍无实质回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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