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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的相关回答: 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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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改革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公正,树立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这是行政复议生命力所在,为此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权下放人员应当更加专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和工作运行模式应当从体制机构上保证公正性的要求;二是便民,更加方便群众表达诉求,降低群众诉求成本;三是将争议和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通过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改革,发挥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作用;四是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主要应当有以下两种模式。我们将这两种主要选择的模式进行细化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评价。
证人不得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是为了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仅供参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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