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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现在缓刑的执行由司法局负责,要进行社区矫正,每月要参加一些活动,就是请假外出,最长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刑罚,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二、被宣告缓刑的人,在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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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缓刑期间是可以申请去外地工作的,但是需要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至于批不批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缓刑要遵守的规定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确实如此,假设当事人已经退休,并且其户口已经外迁,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情况,他们可以适当地将户口迁至上海市拥有稳定居所的子嗣户籍地。关于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您可以通过查阅《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来了解。 该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外迁并因各种原因返回上海的人员及其配偶,只要他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年龄达到退休标准,或者是男性已达60岁、女性满55岁,并且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条要求,便可获得准许重返并于上海落户的资格。 在此详细说明一下这些限定条件所涉及的事项: 第一,如果夫妻两人都是从上海外迁出去的,那么他们可以选择同时或是分顺序将户口落在他们生育的孩子的户籍所在地。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无子女时,同时保持或优先公安局公民派出所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或个人、亲戚在本市的合法居住地。 第二,如果在外地没有子女,这种情况下,他们还可以将户口落在他们的父母、兄弟姐妹所在的户籍地,或者他们个人及亲友在上海市的合法居住地。 第三,如果外籍人士没有子女,并且他们的孩子在上海应征入伍、出境、意外死亡、失踪或被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那么同样可以将户口落在他们父母、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或者他们个人、亲戚在上海市内的合法居住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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