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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调解程序是什么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定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给你开一个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他会先和被告联系,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进行调解。 (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调解。 (二)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一、法院调解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二、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主持人: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2、调解的参加人 (1)当事人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 (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民事调解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 (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 (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三、调解结束 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 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
法院离婚调解程序: 1、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3、调解结束,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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