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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
1、在客体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2)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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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如上所述,会计事务所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该罪,但其为注册的公司找资金垫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即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的人。关于量刑方面,视具体犯罪情节而定,老板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至于员工,如果明确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按从犯从轻处理。
(1)客观上有三个区别: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罪必须存在虚假出资。二是在是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方面存在差异。第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可以表现为出资不足。客观上,虚假出资罪不包括这种虚假出资行为。(2)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假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注册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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